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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穢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進出境的行為。
更新時間:2026-03-14 19: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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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穢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進出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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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走私淫穢物品罪與非罪、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把握:
1、在主觀方面,走私淫穢物品罪須具有故意和牟利或傳播的目的才能構成。所以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其所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境的是淫穢物品,而認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因為這種故意內容不是走私淫穢物品罪的故意內容,故而不能認為是走私淫穢物品罪。如果走私物品的數量又較小,只能認定為一般走私行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物品進出境,但行為人的目的不是為了牟利或傳播,也不能認為其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
2、在客觀方面,如果行為人所走私的并非淫穢物品,不能認定構成本罪,走私一些格調不高,對人們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體上看不屬于淫穢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構成犯罪。
3、從數量上看,盡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數量限制,但如果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的數量微不足道,且從整個案情來看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
本罪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界限
所謂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是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它與走私淫穢物品罪在犯罪對象以及主觀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走私淫穢物品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具有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等行為表現,所以兩罪有相似的地方。但兩罪所侵犯的客體有很大的差異,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于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風尚,而走私淫穢物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客體的差異是兩罪區別的關鍵。所以,凡是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淫穢物品的;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淫穢物品的;走私分子逃避海關檢查進人國內以后,自己出賣淫穢物品的;走私集團的成員分工在國內負責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的,受走私團伙的收買、指使、幫助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的,對上述這些行為,因為侵犯的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所以應認定為走私淫穢物品罪。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通過文字、聲音、形象等形式表現淫穢內容的影碟、音碟、電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圖片五百張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六)走私淫穢物品數量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不滿一百盤(張)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不滿二百盤(張)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不滿二百副(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不滿一千張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走私淫穢物品在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淫穢物品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五倍,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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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 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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