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甘某伙同林某等人在未經國家有關金融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成立貴州省貴陽市報單中心,通過人傳人等方式,以承諾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開宣傳某理財項目及某某公司的相關理財產品,吸引社會公眾投資。經審計,被告人甘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人民幣7870643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7443.04元。
我司律師作為辯護人了解案情后,通過與公安機關溝通,準確預判違法所得金額幅度,把握非吸案件取保核心要點,積極退繳違法所得,成功辦理取保候審。辯護人反復研讀卷宗、梳理案情、證據材料,精準把握案件辯護要點,起草法律意見書及證據冊,結合案件情況就量刑意見反復與承辦人進行溝通。在承辦人擬定3-4年的量刑意見后,最終成功在起訴前將量刑意見變更為2-3年。辯護人提前辯護至庭前,提交書面辯護意見、證據冊,與法官溝通辯護思路。在檢察院階段,經與承辦人溝通,起訴書中已將全部從輕、減輕量刑情節予以確定。法庭審理階段,辯護人提出預繳,充分把握從輕處罰情節。
因偵查階段退賠5萬元,而本案罰金的起點也為5萬元,為減輕被告人經濟負擔,辯護人提出將此前退賠的5萬元用作罰金,而該階段由被告人按照違法所得27443.04元進行繳納,最終法官采納了該意見。辯護人不僅為被告人取得了的判決結果,亦為被告人最大程度的減少了經濟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