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5月20日19時30分左右,馮XX沿成都市高新區西區XX路左側人行道(盲道)由西向東步行回家,途經“XX小區”消防通道旁停車場區域時,被地面凸起的活動隔離樁底座金屬條絆倒,導致右肱骨頭、外科頸粉碎性骨折。
事發后,馮XX于2020年5月21日入住成都市郫都區XX醫院,經治療于2020年6月3日出院。經四川XX司法鑒定所鑒定,馮XX致殘程度為九級。
根據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園城市建設局提供的事故區域規劃圖顯示,事故發生地屬于成都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范圍,成都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對公共區域凸起的隔離樁進行妥善管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事發后,馮XX及其家屬找到成都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協商賠償,但成都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態度強硬,拒絕賠償而無果。
馮XX為追索賠償,經親友介紹,特意找到了史錫剛律師,將本案特別委托我司進行代理,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司律師接手本案后,和馮XX充分溝通了案件情況。另外,我司律師指導馮XX全面收集了我方起訴須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詳細的賠償金額計算明細:
1、醫療費:XXXX醫院體檢費206元;成都市XX骨科醫院住院費21539.25元,合計21745.25元。
2、護理費:馮XX住院期間聘請護工護理,護理期間為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3日,共計14天,護理費2800元。
根據四川XX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護理期為90天,以120元/天計算,護理費為:120元/天*90天=10800元。兩項合計13600元。
3、交通費:以200元計算。
4、營養費:住院期間營養費以30元/天計算,共計420元。
根據四川XX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營養期為90天,共計2700元。兩項合計3120元。
5、住院伙食補助費:以30元/天計算,共計420元。
6、殘疾賠償金: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馮XX傷殘等級為9級。2019年,四川省城鎮居民人民可支配收入為36154元,因此殘疾賠償金為36154*20*20%=144616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馮XX傷殘等級為9級,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醫療費暫以10000元計算。
8、后續醫療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后續醫療費為12000元。
9、鑒定費:2700元。
以上共計208401.25元。
之后,該案經我司律師謹慎勤勉盡職代理,在先行調解無果的情況下,該案轉入正式立案。成都高新法院開庭當天,經法官主持調解,史錫剛律師積極勸說雙方,終于促使馮XX與成都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經調解,成都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總賠償金額18萬余元的基礎上承擔約35%的責任,最終化零為整協議確定為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