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顧:
2012年2月15 日0時許,被告人劉某、楊某、曹某、鐘某、楊某(女,劉某之妻)等人經預謀,在本市金牛區沙河源泉水西路一加油站外,以被害人謝某與楊某發生性關系為由對其進行毆打和威脅,要求進行經濟補償40000元人民幣。后又將被害人帶往金牛區興元綠洲小區對面一茶坊內,當場索取現金33000元人民幣,并要求被害人向劉某出具70000元的欠條。經鑒定暴力導致被害人鼻骨骨折,頭部、面部、胸部軟組織挫傷。被告人楊某等人于2012年2月20日被民警抓獲,2012年8月24日金牛區人民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向金牛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法院判決:
金牛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了案件的相關事實。認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按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別處罰。作為被告楊某的辯護人,我所周律師認真分析案情并總結出了能為被告爭取最輕判決的關鍵點。庭審現場周律師向合議庭提出了對判決有重要影響的辯護意見,首先,被告人楊某主觀惡意不強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并誠懇向被害人道歉,同時帶領公安人員抓獲其他作案人員,有立功表現,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其次,通過律師積極的工作以及被告人和其家人的真誠感動了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原諒為楊某出具了諒解書,希望法院從寬處罰;再次,周律師走訪了被告人之前的工作單位,耐心的向單位領導介紹被告人的情況,打動了單位負責人,該單位向金牛區人民法院出具了懇請信,愿意重新接納楊某繼續在原單位工作并同意對其加強監管,希望法院從人道主義出發對楊某從輕判處緩刑。以上三點辯護意見皆被法院采納,最終判決楊某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千元人民幣。
三、律師看法:
本案中,各被告人沒有明確的分工,都積極參與了犯罪,不分主從犯,所以想要通過楊某作為從犯參與犯罪為其爭取從輕判決是行不通的。周律師重新梳理了案情,認真分析了每個細節,發現峰回路轉——這個案件應該從法理和情理雙管齊下為被告人辯護。先提出應當或可以從輕、減輕的法定情節,諸如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積極道歉充分賠償,并帶領公安人員抓獲部分同案犯,有立功情節。根據周律師多年辦理刑事案件的豐富經驗,他深知,要想得到輕判,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和社會的接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周律師多次到受害人的家庭做思想工作,加上被告人和其家屬的努力終于打動了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原諒,并出具了一份諒解書。同時律師幾次前往被告人之前所在的工作單位,更多的了解到被告人平時的表現,并說服該單位的負責人重新接納被告人,再給他一次工作的機會。最后該單位出具了一份懇請信,向法院表示了他們愿意接納被告人,并希望法院挽救被告,讓其重返工作崗位,照顧家庭,回報社會。
周律師重點講述被告人楊某家庭困難,上有孱弱老人,下有小孩需要撫養,妻子無業,全家老小都需要他,為了不出現老無所養,弱無所依的悲劇,加之被告人平時表現良好,抱著“為朋友出口氣”的心態參與了犯罪,主觀惡意不強,且被害人也有一定過錯,希望法院充分考慮情理和人道主義,從輕判決。
綜上所述,周律師巧用法理,兼顧情理,雙管齊下,為被告爭取到了最輕判決,被告不用深受牢獄之苦,回歸社會,重返工作崗位,在工作和社會中改造,同時承擔起家庭責任、社會責任,一箭雙雕,皆大歡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