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至7月秦某張某,沿國道、省道先后在湖南省、陜西省漢中市、寶雞市、甘肅省隴南市、平涼市、定西市、白銀市、臨夏州等八地范圍內用隨身攜帶的備用鑰匙打開或用工具撬開光交箱,盜竊大量熔纖盤和光纜,破壞電信設施。報案被盜熔纖盤2618塊,單個134元,屬盜竊金額巨大。
秦某家人委托我所宋律師在拘留階段就介入該案件。
宋律師在受托當日,飛往甘肅白銀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及會見犯罪嫌疑人。
宋律師就本案秦某盜竊熔纖盤,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秦某盜竊熔纖盤數量不準確。
1.從起訴書指控來看,秦某、張某在漢中、南鄭縣、城固先、寶雞市、平涼市、白銀市等多地盜竊光交箱中的熔纖盤,但起訴指控秦某于靖遠、會寧、平川區盜竊事件高度重合。
2.秦某、張某于2016年7月9日回南充陪女朋友過生日,于南充某飯店吃飯(有微信朋友圈照片為證),如果該情況屬實,兩被告人7月9日已經離開白銀市,不可能在會寧、靖遠、平川三個地方進行盜竊。偵查機關應向檢察機關提供被告人7月9日沒有駕車經過高速公路回南充的監控。
3.就天眼記錄的車輛行駛軌跡來認定兩位被告人實施了盜竊行為是片面的,偵察機關應該就兩名被告人在臨夏州市區幾個光交箱的天網記錄,不應僅憑被告人駕車通過民主西路來認定被告人的盜竊行為。
不能單純依據報案單位的丟失清單來認定數量,不能僅一句被告人的供述來認定,沒有結合報案單位的丟失清單和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現場對所有丟失熔纖盤的光交箱進行清點后,綜合起來分析認定,現場辨認過程誤導,缺乏對證據鏈條斷裂細致、準確的分析,沒有對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被告人秦某盜竊熔纖盤價值數額存在問題。
對于平川區價格中心出具的《認定書》中 熔纖盤是以134元認定,而對第二筆盜竊熔纖盤按照40元一塊計算。且幾個報案單位均沒有熔纖盤生產廠家、產品的出廠合格證、銷售發票,不能夠證明熔纖盤的正確價格。
就此,宋律師在白銀、臨夏等多地查詢、購買及發票提交給一審法院,說明《認定書》認定的價格,遠高于國內同類差評400%以上。所以要求一審法院對該《認定書》重新進行鑒定。
宋律師對偵查機關、天網記錄、報案單位的照片證據及報案材料等方面提出一些問題。
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秦某、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秦某、張某盜竊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甘肅省銀川市平川區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