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人有問,我幫朋友簽個字,能證明他有償還能力,如果他不還,我來負責。這是什么性質?
本律師認為,“由我負責”這四個字,是約定不明,到底是擔保還是債務加入?不是很明顯,這個在不同法院認識不一樣。
案例:張某因生意周轉困難,于是向朋友李某求助。而李某本身沒有金可以幫助張某,于是找到自己的朋友王某。王某在李某的勸說下表示現借款100萬元給張某,但是要由李某擔保。于是張某打了一張借條給王某,“今借到王某人民幣100萬元,定于某年某月某日歸還,年利息為15%”。王某要求李某擔保,李某寫這樣的句子“本人督促張某在某年某月某日歸還王某的本息,若到時不歸還,由我負責。”,并簽名。
到期后,張某并沒有歸還,王某在償還期過了兩年,才向法院起訴張某、李某要求二人承擔連帶責任。對于,要求李某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有兩個:一、擔保人;二、債務加入人。李某抗辯稱其不是擔保人,假設是的話,已過了六個月的擔保期;三、其不債務加入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是擔保人的依據不足,但“若到時不歸還,由我負責。”有很明顯的債務加入,應為債務加入人。在張某于某年某月某日不歸還王某的本息,就應當履行債務。故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判決結果:張某與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這份判決有一些爭議,但是本律師認為還是公正合法的,該判決遵循了《民法典》的誠信信用原則,也能更好地保護債權的合法權益。
因此,本律師認為簽“由我負責”一定要小心,你這一簽就可能為此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