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社會組織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法律糾紛時,要全面了解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的從業資質、服務質量、收費標準、聯系方式等信息,理性慎重地作出選擇。主要途徑是:登陸省律協的網站進行網上查詢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警示信息、注冊信息;或向當地司法局或律師協會咨詢;也可以直接到律師事務所咨詢。
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應依照法律規定和委托協議約定提供法律服務,并對委托事項及相關問題給予充分、及時、準確的提示、解答。在簽訂委托協議前應主動出示《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承辦律師應主動出示《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應一次性全部告知委托人關于本所及承辦律師的從業資質、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辦公地點、聯系方式和承辦律師的身份信息。
2、委托人應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委托協議。變更或增加委托事項,承辦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時也應簽訂書面協議。
3、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應當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擬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包括敗訴風險、執行風險等,讓委托人了解自己在各個訴訟環節可能遇到的風險。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還應告知委托人下列內容:
(1)律師服務必須依照法律,尊重事實、證據,不得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施加不正當的影響;
(2)律師事務所是法律專業中介機構,不是爭議裁決的法定機構,無權決定爭議事項的裁判結果。
4、下列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或者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1)持有《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6)律師執業證書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當年注冊的人員;
(7)持有《公職律師證》、《公司律師證》的人員,不得面向社會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8)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
(10)在律師事務所被停業整頓期間或者注銷后繼續以原所名義執業的律師;